保安公司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审阅答应建立,并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偿派出保安员供给门卫、巡查、看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查看以及安全技能防备,安全危险评价等效劳的公司。
第一条 保安效劳公司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效劳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事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分、劳动教养、收容教学、强行阻隔戒毒或许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载;
(三)有与所供给的保安效劳相适应的专业技能人员,其间法令、行政法规有资历请求的专业技能人员,应当获得相应的资历;
(四)有居处和供给保安效劳所需的设施、配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效劳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二条 请求建立保安效劳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请求书以及可以证实其契合本法令第八条规则条件的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阅定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契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效劳许可证;对不契合条件的,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 从事装备看护押运效劳的保安效劳公司,应当契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装备看护押运效劳的计划、规划请求,具有本法令第八条规则的条件,并契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许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契合《专职看护押运人员枪支运用管理法令》规则条件的看护押运人员;
(四)有契合国家标准或许行业标准的专用运送车辆以及通讯、报警设备。
第四条 请求建立从事装备看护押运效劳的保安效劳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请求书以及可以证实其契合本法令第八条、第十条规则条件的资料。保安效劳公司请求增设装备看护押运事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实其契合本法令第八条规则条件的资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请求资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阅,并将审阅定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阅定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契合条件的,核发从事装备看护押运事务的保安效劳许可证或许在已有的保安效劳许可证上增注装备看护押运效劳;对不契合条件的,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获得保安效劳许可证的请求人,凭保安效劳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工商挂号。获得保安效劳许可证后超越6个月未处理工商挂号的,获得的保安效劳许可证失效。
保安效劳公司建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存案。存案应当供给总公司的保安效劳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担任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效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应当经原批阅公安机关审阅,持审阅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改变挂号。